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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检测服务介绍
发表时间:2020-5-30 16:29:12[ 阅读次数: ]

建筑消防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喷淋等) 消防泵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应急广播系统 防排烟系统 消防通讯 防火分隔 消防电梯 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设备 消防弱电等 

消防检测适用场所:

1、各类场馆: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影剧院、展馆、文体馆、体育馆、娱乐休闲场、学校等。

2、各类商贸建筑:大厦、商贸办公楼、批发市场、物流园、各类酒店超市、仓储园、商品批发中心等。

3、各类企业、工厂写字楼:如各类厂房、办公写字楼、仓库、宿舍楼、会所、餐厅、食堂、工业园区建筑、社区建筑等。

4、高层建筑物:高层商住楼、高层商厦、大酒店、高层场馆。 5、各类计算机网络机房。

6、电力系统:发电厂、供电所、变配电站。

7、保险及受保单位:防灾防损评估检测、企业安全评估检测、建筑安全设施评估检测等。

8、幼儿园,儿童乐园,养老院,敬老院,培训机构,银行等。

消防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7.1.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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